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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粘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本市粘土资源的采矿权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出让,是指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向采矿权人有偿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采矿权出让应当符合《嘉兴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粘土采矿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粘土采矿权出让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拟出让的采矿权应当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采矿权出让的依据。
第七条 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
第八条 采矿权拍卖或招标出让应先拟定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矿区的概况:包括矿区范围、储量、限定的开采海拔高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
(三)采矿权出让收入的收取方式;
(四)采矿权有效期限;
(五)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采矿权出让收入。
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作为招标人,直接组织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
采用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市国土资源部门应遵照国家拍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采矿权竞价最高者出让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