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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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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乌镇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乌镇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镇古街、古建筑民居、文物古迹、名人故居、旅游景区。

    第三条    乌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在保持历史文化名镇原有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    乌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

    桐乡市乌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乌管委)受市政府委托,主持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文体、旅游、国土、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加大对乌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第六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镇乌镇的义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对名镇保护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表彰。

 第二章  名镇古街保护管理

    第八条    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江南水乡特色的乌镇名镇古街,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风格和风貌。名镇古街区域内房屋建筑、道路、水系的保养、维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须按保护规划进行,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密度。

    第九条    乌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一)绝对保护区为:茅盾故居、立志书院、修真观戏台、六朝遗胜、唐代银杏、翰林第、金家厅、宋家厅、张同仁宅、汇源典当、朱家厅、徐家厅、巴家厅、石佛寺、慈云寺、应家桥、福昌桥、通济桥、仁济桥、访卢阁、财神湾、转船湾等。

    该区域内的建筑本身和环境均要按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状、面目及环境,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进行修复,做到“修旧如故”。

    (二)重点保护区为:保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以及古镇内有代表性的传统民居区、沿街沿河风貌带。中市、东栅: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30-50米,北至翠波桥北80米(包括人民公园)和东大街两侧传统民居,西以市河为界,包括观后街至乌镇大桥段的常新、常丰街两侧传统街市;南栅: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汪弄,东至兴华南路西侧传统街市;西栅:东至市河,南至西市河南岸30-50米,西至小环湖岛西端,北至西大街往北100米为界;北栅:东以市河为界,南至常春桥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西为100-150米的传统民居和街市;其它如转船湾、慈云寺、石佛寺等文物古迹周围半径80米地段。

    该区域内严格控制与名镇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项目建设。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建设内容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

    (三)一般保护区为:为重点保护区外100米——200米地带;该区内建设项目应与古镇环境相协调,并与保护对象之间保持合理的景观,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9米,建筑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

    (四)区域控制区为:保持名镇风貌整体协调所控制的区域。范围为现乌镇镇建成区(乌镇新工业园区除外);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乌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第十条    乌镇名镇古街内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改建。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工程,必须先经乌管委根据保护规划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乌管委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总体规划,乌镇名镇古街建立保护性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由乌管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此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在控制地带范围内,按规划需要搬迁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乌管委的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搬迁和拆迁。

    第十二条   逐步调整乌镇名镇古街内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

    在乌镇名镇古街内严禁新建有污染、公害和其它灾害隐患的企业场所;对现有的污染企业,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三条    加强乌镇名镇古街道路保护与交通安全管理。古街内,除了经批准的生活、卫生、消防、市政等特许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    加强乌镇名镇古街水系的保护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积,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第十五条    加强乌镇名镇古街建设与保护管理,保持其古朴、幽雅和整洁、卫生、美观的镇容镇貌。镇内街道、堤岸、庭院和空地,有规划地种树、种花、种草,美化镇区环境。

    居住在乌镇名镇古街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灾工作。

    第十六条    在乌镇名镇古街的保护与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建筑及损坏古建筑物;

    (二)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镇容镇貌;

    (三)破坏、损坏水系设施和造成水质污染;

    (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文物古迹与名人故居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在乌镇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名人故居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作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加强保护。

    第十八条  重点保护茅盾故居、谭家湾遗址、“六朝遗胜”明代石坊、修真观戏台及新发现的文物、古迹和遗址。

    第十九条  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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