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城市品位,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远景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参照《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2号令)执行(具体实施细则附后),同时取消村民自建房的迁建安置方式。
二、安置用房由拆迁人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并享受旧城改造政策。
三、本规定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已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的,按原政策规定实施。
附件:《桐乡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28日
桐乡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房屋参照城市房屋
拆迁实施细则
为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区内村民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认及补偿、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本细则所称村民房屋是指因征用土地需要拆迁的根据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批准建造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及其合法的房产面积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合法使用凭证予以确认。
二、被拆迁的村民房屋中,生活用房的建筑面积最大为:125 M2×3(规划最大层数)=375 M2。若合法房产面积小于375 M2,则实际合法面积即为生活用房面积;若合法房产面积大于375 M2,超过部分则为生产用房。
三、被拆迁的生活用房按市政府第22号令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住宅700元/M2,车库300元/M2(今后随市场相关因素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但在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前,村民必须缴纳生活用房所用土地(按村民房屋平均容积率折算)由集体征为国有的相关费用,标准为120元/M2(以建筑面积计,今后随征用土地相关费用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生活用房面积的安置用房,但不得大于生活用房面积的1.05倍(只有一套安置用房的除外)。
四、被拆迁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420元/M2的标准(今后随市场相关因素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实行产权调换。
五、违法占用土地上所建房屋,或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超过村镇规划规定的建筑层数(或容积率)以上部分的建筑,已经镇 (乡)或镇(乡)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但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建造成本结合成新率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实行产权调换;未经镇(乡)或镇(乡)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在无法明确违法占地的具体范围时,根据建筑物现状,按平房、二层楼房、三层楼房的顺序计算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
六、拆迁补偿安置须在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经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勘丈、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核,根据房产测量的国家标准确认其建筑面积,并由拆迁人予以公告无异议后具体实施。
七、本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桐乡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