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本市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审计管辖。未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但投资额较大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检查,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初计划时相互衔接。 对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般不再就同一内容进行重复检查。对已列入有关部门重点检查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但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再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财政、经贸、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环保、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批复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 审计机关在再监督过程中,发现已经批复决算的国家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决算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八)竣工决算情况; (九)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期间,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取证工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