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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和乌镇古镇保护区内饮食娱乐服务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单位是指饭店、餐厅、饮食店、宾馆、浴室、茶室、歌舞厅,以及从事车辆维修、冲洗和各类装潢加工及食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照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逐步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污染源,使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城市管理、公安、文化、规划建设、乌镇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房产物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对本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做好因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引起的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治理、消除污染和赔偿污染损失的义务,防止油烟气、水、热、噪声对附近居民住宅区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单位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在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10米的建筑物等敏感集中区域内,不准新开办饮食、浴室以及其他产生油烟、噪声、恶臭、粉尘的修理、加工单位。 第九条 沿路沿街饮食娱乐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的经营面积保证布置生产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装置。禁止占用店前店后公共场所或道路,禁止因经营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条 产生油烟气的饮食服务单位的厨房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厨房应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住宅一边,并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装置; (二)厨房油烟排气筒安装应符合市容要求,其高度必须高于周围10米半径范围内建筑高度1米以上,避开邻近建筑物,若客观条件限制,厨房油烟气筒达不到上述要求,则采用下弯式排气筒,但油烟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必须先经除油隔油处理; (三)厨房排风扇不得直对居民门窗; (四)厨房水泵、风机必须安装在室内,并距离居民住宅10米以上;若确需安装在室外的,必须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第十一条 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不准开办装潢加工和车辆维修等噪声、粉尘污染单位。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空调器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放热污染气体。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在建设时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要求,建造污染防治设施或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第十三条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必须限期治理,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房产物业部门或房屋出租单位对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单位,应有计划地采取措施,合同到期一般不得再续签,逐步取消对居住区环境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市区建成区和乌镇古镇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饮食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使用液化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不准使用燃煤炉和煤制品。 第十五条 产生油烟气饮食服务单位都必须安装油烟气净化装置,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严禁不安装油烟处理装置的无组织排放行为。 第十六条 饮食服务单位产生的废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经隔油、隔渣预处理后的油类、悬浮物浓度达到规定纳污的要求。超标排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接纳区的单位,排放废水必须经高效隔油隔渣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第十七条 饮食服务单位油烟气排气筒一般应采用砖瓦结构,采用钢质材料厚度不小于1mm;风机、水泵、冷凝塔应安装在具有良好隔音条件的室内,严格控制各类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