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生态墓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4年5月12日
桐乡市生态墓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墓地是指将骨灰埋入地下,地面只留一块墓碑,其周围种植树木、花草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生态墓地建设适用于因工业区(含经济开发区)开发、城镇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坟墓整治中所涉及的坟墓搬迁和新死亡居民的骨灰存放。
第三条 生态墓地建设坚持公益性原则。经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收取成本费,但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跨区域开展服务。
市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生态墓地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生态墓地建设实行总量控制。全市生态墓地建设规划应符合市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制定。
生态墓地建设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建设主体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建设单位确因开发建设需要,可与所在镇乡、街道合建。
生态墓地应建在非耕地区域,严禁在“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工业区、住宅区、风景区、保护区、耕种区)建墓地。
第五条 建设生态墓地,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报审批生态墓地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墓地规划图;
(三)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生态墓地整体布局要求合理,基础设施要求齐全,采用间隔设置公共区(道路)和墓穴区的办法,道路路幅不超过60厘米,墓穴区尺寸控制在100×110厘米以内。
第八条 生态墓地的骨灰存放统一采取深埋方法,骨灰盒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0厘米。
第九条 生态墓地墓碑式样应基本统一,墓碑长度不超过35厘米,宽度不超过25厘米。墓碑安放以平置、斜卧式为主,离地面高度控制在20厘米以内,倾斜度不超过45度。
第十条 生态墓地实行园林化管理,绿地率不得低于50%,建成9年后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地表面除安放墓碑外,不得采用面砖、水泥、石块、砖头等进行装饰。
第十一条 生态墓地要确定专人管理,维护墓区秩序,负责墓穴和其他设施的维修和花草、树木的养护。
第十二条 生态墓地可与骨灰安息堂统一规划,分区域建设。生态墓地墓穴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6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穴位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生态墓地穴位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用户未处理骨灰的,由生态墓地建设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生态墓地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乡村骨灰安息堂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生态墓地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基本建成生态墓地和新建骨灰安息堂的镇乡、街道,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生态墓地:凡占地面积在10—30亩的,每个墓地补助10万元;占地面积在30—50亩的,补助20万元;占地面积在50—80亩的,补助30万元;占地面积在80亩以上的,补助40万元。骨灰安息堂:每村补助10000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生态墓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