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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3日

 

 

 

桐乡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规范桐乡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桐乡名牌产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的、其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市、省及其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并经桐乡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工农业产品。

    第三条  桐乡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由市质监、经贸、财政、工商、科技、农经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组成,人数为9至11人,按单数确定。具体负责桐乡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介活动。认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在市质监局),具体负责名牌产品认定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桐乡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实施名牌战略,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创建桐乡名牌产品,争创嘉兴名牌、浙江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创建和保护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桐乡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高;

    4、产品科技含量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1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不断改进提高。

    (二)农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一)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近两年内桐乡市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三)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内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近两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桐乡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底前认定办受理桐乡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桐乡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市认定办。

   第十一条  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协调协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按评价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评价指标的设置

    (一)市场评价指标:含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及出口创汇率;

    (二)质量评价指标:含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效益评价指标:含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

    (四)发展评价指标:含新产品产值率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三条  认定办将相关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汇总,经筛选审核后的产品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社会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认定委审议认定,经认定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可认定为桐乡名牌产品。

    第十五条  经确认具有桐乡名牌产品资格的名牌产品,由认定委授予“桐乡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授予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桐乡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璜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桐乡名牌”标志或字样,但应当注明获得桐乡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七条  桐乡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免除市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桐乡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十八条  择优推荐嘉兴名牌、浙江名牌或中国名牌,积极鼓励使用名牌产品。

    第十九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嘉兴名牌和桐乡名牌产品企业的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桐乡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桐乡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桐乡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桐乡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桐乡名牌产品及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桐乡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认定委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桐乡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桐乡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认定委予以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桐乡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参与桐乡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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