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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31日
桐乡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桐乡市水利建设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桐乡市河道综合整治规划的综合整治工程,包括骨干河道、镇所在地河道和镇村一般河道的综合整治。
骨干河道,一般指对本市境内行洪、排涝、灌溉起关键性作用的重点河道。
镇所在地河道,一般指流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集镇、镇乡级工业区,对本镇乡、街道及周边镇乡、街道引排水起重要骨干作用的镇级河道。
镇村一般河道,指一般的村级引排水河道。
第三条 河道综合整治必须按照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理念,逐渐恢复和强化河道自然功能,减少工程对生态和环境的影响,充分体现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促进作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水生态环境。
第四条 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桐乡市水利建设规划》、《桐乡市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桐乡市水土保持规划》、《桐乡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等水利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积极推广河道淤泥制砖技术,减少疏浚产生的淤泥土方堆放对农田的占用和二次污染。
二、项目报批管理
第七条 根据我市河道综合整治规划,对符合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条件的,由镇乡、街道负责在当年3月底前向水利局申请立项,并作出资金配套的承诺。
第八条 水利局根据镇乡、街道的申请报告和资金可能,经过综合平衡,与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九条 项目一经审批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标准,如确需调整,须报水利局审批。
三、项目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