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18日
桐乡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扩大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省住房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浙房改办[200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的出售。
二、下列公有住房不宜出售:
(一)具有历史纪念意义、列入政府文物保护范围内的;
(二)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
(三)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租赁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沿街(路)等可作营业使用的;
(五)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三、非本市常住户口的租户不得购买公有住房。
四、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
(一)在1998年年底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按下列规定出售:
1、承租人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可按当年度公布的房改房成本价购买;
2、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房,但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未达到规定标准部分可按房改政策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3、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房、且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或虽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但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租住的公有住房,按下列规定出售:
1、承租人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最低限价购买;
2、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房,但原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未达到规定标准部分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最低限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3、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房、且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或虽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但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三)承租人为单位的,一律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四)按“谁承租、谁购买”的原则,不得随意更改购房者姓名。
因拆迁等原因变更租赁公有住房、但未改变租户姓名(夫妻之间除外)的,可视作原租赁关系的延续。
(五)两户并租(住)的公有住房,经租户商定,可共同购买(按共有产权办理),也可由其中一方购买。
五、公有住房出售面积、价格有关规定: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不得予以扣减。如进行过改建、扩建,而房屋产权证对该部分面积未记载的,则该住房的建筑面积由规划管理部门重新予以确认。
(二)按房改政策出售成套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以房改部门公布的当年度价格为准;按房改政策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以成套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基准价给予折扣(其中:砖混非成套给予不超过10%的折扣,砖木非成套给予不超过20%的折扣,成新折扣、地段等计算系数与成套公有住房相同)。
(三)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最低限价,为房改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最低限价。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评估价,须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产生。
(五)公有住房按市场评估价出售的最低限价:成套住房为市场评估价的90%,砖混非成套住房为市场评估价的85%,砖木非成套住房为市场评估价的80%。
六、公有住房出售后,除因列入拆迁范围而免交维修基金或维修专项资金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维修基金按房改政策规定标准收取,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维修专项资金参照《桐乡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七、公有住房出售操作程序:
(一)承租人向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购买申请;
(二)房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可售答复;
(三)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原始租赁凭证(有效的公证书、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
3、夫妻双方未享受房改购房或住房货币补贴证明;
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夫妻双方工龄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始租赁凭证(有效的公证书、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
3、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五)填写《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房改售房合同审批表》,由房管部门初审;
(六)经初审合格后,按市场评估价购房的,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七)将购房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报房改部门审批;按市场评估价购房的,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九)经审批同意后,按市场评估价购房的,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
(十)缴纳购房款;
(十一)按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并进行住房权属登记。住房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登记由房管部门提供资料,购房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费用由购房者自理。土地使用权性质继续保持行政划拨。
八、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公有住房的出售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本暂行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