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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私有住宅(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庭院等)的集体建设用地。村民对建房用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符合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聚;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符合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立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户主须是在册的农村村民,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家庭承包方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第九条 建房户户内人数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以下人员也可计入户内人口数: (一)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 (三)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一)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生产用房用地面积按每人1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40平方米。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被全部征用后的村民,不再安排生产用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