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文件已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17日 桐乡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2004年9月9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补助的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本市户籍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