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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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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4年8月9日

 

桐乡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和国家、省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简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教育帮助和就业安置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府办、综治办、司法、公安、劳动、人事、民政、工商、财政、经贸、建设、城管、国土、农经、总工会、妇联、关工委、团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帮教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帮教工作。

    第四条  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开展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安置帮教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考核指标,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各单位、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归正人员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 镇乡、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由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承担。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计划;

    (二)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四)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看守所应在服刑人员送达监所后30日内将服刑人员所在监所等情况告知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

    看守所应当在服刑人员服刑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通知书》,分别寄送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但因减刑、假释或其他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自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后,及时寄发《刑满释放通知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内容应全面、准确、清楚。

    看守所应当在服刑人员刑释时,告知其在离开监(所)后,必须持相关证明于30日内先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回归登记手续,再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办理好归正人员的回归登记手续后,应告知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通知后,管辖民警应当主动与归正人员见面,宣传讲解户口、居民身份证申报申领等有关政策。派出所在办理归正人员户籍登记手续时,如发现其尚未在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告知并督促其及时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回归登记手续,并告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出监(所)后未办理报到登记的归正人员的排查工作。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户籍登记、报到登记手续的归正人员,应当在其逾期的次日起7日内查明原因,并要求归正人员或通知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告知其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归正人员逾期未回原籍地的,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其下落。一时无法查明其下落的,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落实专人每月至少向其亲属了解一次,直至查明其下落。

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切实加强对人户分离的归正人员的排查和情况通报工作。归正人员长期离开原籍务工、经商的,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其下落,并分别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按规定共同落实相关帮教工作措施。公安机关在办理外来人员暂住证以及对外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归正人员的管理列为工作重点,认真、仔细地做好排查和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的归正人员,应当将其基本情况告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派出所、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将其基本情况分别通报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并按规定共同落实相关帮教工作措施。

    第七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归正人员的集中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市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并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造册登记,做好归正人员基本情况的数据库管理。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归正人员家属,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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