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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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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委员会制定了《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5年6月20日

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扩大廉租住房配租面,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二、原桐政发[2002]67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对象扩大至城镇其他困难家庭(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上浮20%以内的困难家庭,或由总工会认定的困难家庭)。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家庭实际人口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标准发放,每户总配租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每户实际人口少于2人(含2人)的,增加配租面积10平方米。(注:住房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按1.37系数换算)。

    四、廉租住房配租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由社区与当地房管部门联合对该住户居住面积进行调查、审核,出具审核书面意见。镇乡(街道)民政办、市民政局按低保户申请程序确认申请对象,总工会按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确认申请对象,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房委会办公室复核,经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核发《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有效期1年)。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公布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贴标准确定。

    六、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桐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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