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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门牌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5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以适应城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门牌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农村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注有标准地名和建筑物编号的标牌。包括楼(幢)牌、单元牌、楼层牌和户室牌等。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的城乡建筑物、住宅楼都应当设置门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门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

    市民政局是全市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设置、管理市区(不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镇门牌,指导各镇乡、街道的门牌工作。

    梧桐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其他镇乡、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政局指导。

    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质监、消防、文化、广电、卫生、编委、城管、电信、邮政、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门牌的管理、推广和使用工作。

 

第三章  门牌的申请、设置、变更和费用

 

    第六条  凡需设置门牌的建筑物和住宅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门牌由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和设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门牌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确保门牌使用者对外联系。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正式门牌设置后,临时门牌同时作废。

    第八条  门牌号码需要变更、注销的,由产权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名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各镇乡、街道办理的门牌变更、注销手续,需及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门牌工本费用的承担

    (一)新建的建筑物、住宅楼所设置的门牌标志,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而变更门牌标志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民政局批准更改道路、住宅区名称而变更门牌标志的,市区(不包括龙翔、凤鸣街道)由市财政承担,其他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财政承担。

    (四)已建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标志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标志,而需重新设置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门牌和门牌证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门牌的编制和安装

 

    第十一条  门牌的编号、设置应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和有序可循、易找好记的原则,不得重号、跳号和挑号。道路两侧新编门牌号一般不编“支”号。

    (一)城镇和各类工业区域内道路两侧的门牌编号采取自东向西、从南到北,东(南)单西(北)双顺序连续编号。非东西和南北向的道路,按就近方向编制门牌号。

    (二)尚未定型,有可能再延伸扩建的道路及由城(镇)区内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应按城镇规划的意图(不论道路的走向如何),均由已定型的一端起编或自城(镇)区内向郊外编制。

    (三)道路一侧为河道,另一侧为建筑物的单面街,门牌号的编制按自然数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应基本相对应,商业道路一般每3-4米左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对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的地段,应编制预留号。

    (五)道路两侧的巷(弄),有名称的,按巷(弄)名称设置门牌号;无名称而另一端又不贯通的,以该道路所处的门牌号为巷(弄)名称,由外向内编制门牌号。

    (六)居民住宅区的楼群应编制楼号、单元号、楼层号、室户号。

沿道路两侧封闭式的住宅楼群,可按住宅区名称,也可按住宅区主入口道路门牌号码编制;开放式住宅区楼群按住宅区名称编制。

    1、楼号的编制按自然序数,自东向西,从南到北顺序排列。对空旷地域可能增建楼房的,应预留楼号。

    2、单元号的编制以每幢楼为单位,按自然序数自东向西,从南到北顺序排列。

    3、楼层号的编制以单元楼层为单位,自下而上,按自然序数连续编号。

    4、室户号的编制以每幢楼的层次和单元为单位,从东向西,自下而上顺序排列。

    (七)沿道路两侧的住宅楼,其楼梯朝向道路的,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其楼梯不面向道路的,也可按实际地名编制门牌号;沿道路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可按道路门牌号作为住宅楼幢号。

    (八)农村建筑物门牌号,可按照自然地理环境,沿道路的按道路名称编制,无道路的按聚落(自然村庄)名称编制。

    第十二条  门、楼牌安装

门、楼牌安装应安全、醒目、牢固、规范,并由专业人员统一安装。

    (一)门牌:应安装在建筑物门框上方中央。如门框上方无法安装,按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排列起始方向一侧的门框上,高度一般为2米以上。特殊门型的门牌,可根据具体情况安装在醒目位置。

    (二)楼牌:每幢楼设置两块,安装在两侧山墙上,高度距地面5米。特殊情况应安装在醒目位置。

    (三)单元牌:安装在楼梯口上方中央,高度为2米以上。

    (四)楼层牌: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高度为2米以上。

 

第五章    门牌的标准化与标准门牌的使用

   

    第十三条  门牌上使用的地名,必须是经批准的标准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事先应按照《桐乡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然后再设置门牌。

    第十四条  凡经民政部门依法编制、设置的门牌(含临时门牌),由市地名办公室统一颁发《浙江省门牌证》。门牌证上所标写的地名(地址)是公安、工商、税务、民政、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质监、消防、文化、广电、卫生、编委、城管、电信、邮政、电力等有关部门为公民和法人办理、审核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卫生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种类证照的法定标准地名(地址)。门牌管理实行“一牌一证”制度。

    第十五条  门牌标准

    (一)门牌标志的式样、规格、布局按照GB17733.1《地名标牌-城乡》的规定执行。

    (二)门牌标志选用铝合金等不易破损和褪色的材料,需要用特殊材料,须经市地名办公室同意。

    (三)门牌上标准地名的汉字书写形式,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方法,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字体、门牌编号统一使用正等线黑体和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十六条  门牌标志的制作由市地名办公室统一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主管部门验收,验收方法参照《桐乡市地名管理办法》和《桐乡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地名管理部门在完成门牌编号、设置工作后,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社会查询。编号情况书面送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城管、公安、电信、邮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门牌用户有责任管好自己的门牌,如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字迹模糊等,应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请更新。

    第二十条  门牌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编门牌号和设置门牌。

    (二)擅自拆除、涂改、遮挡、移动门牌。

    (三)故意损坏门牌等。

    第二十一条  因装饰和装修等原因需要移动、拆除门牌的,必须征得地名管理部门同意,事后需恢复原状。因旧城改造大范围拆迁建筑物而拆除的门牌,由负责拆迁工作的单位向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作自然消失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制订的有关门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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