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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6]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桐乡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评审等方式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此类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第五条 省执业药师协会受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当地人事部门,根据省执业药师协会制定的教育计划,会同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施教机构共同开展本辖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必修、选修与自修内容。
(一)必修、选修内容。主要内容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必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选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必修、选修内容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提出科目计划,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自修内容。自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内容。
第九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共知识培训,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倡导以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四章 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按照“谁培训、谁登记”原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取的学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确认。《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本人保存。
第十三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须修满必修学分5学分,选修学分5学分,三年自修学分累计不得少于15学分。自修学分授予办法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作为本人职称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用人单位要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人[2006]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桐乡市人事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评审等方式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此类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第五条 省执业药师协会受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当地人事部门,根据省执业药师协会制定的教育计划,会同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施教机构共同开展本辖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必修、选修与自修内容。
(一)必修、选修内容。主要内容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必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选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必修、选修内容由省执业药师协会提出科目计划,经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自修内容。自修内容是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内容。
第九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共知识培训,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倡导以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第四章 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按照“谁培训、谁登记”原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取的学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确认。《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本人保存。
第十三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须修满必修学分5学分,选修学分5学分,三年自修学分累计不得少于15学分。自修学分授予办法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作为本人职称晋升、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用人单位要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