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监督管理过程以及检验检疫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主要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包括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食源性疾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规范、标准信息。包括有关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包括卫生许可、生产许可、企业登记以及企业、产品认证认可等信息。
(七)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违法案件查处、食品安全警示和风险预警信息等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传递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在收集整理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及时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送信息。
第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和传递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随时报送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信息等信息每月上报一次,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日。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综合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每季第一个月5日为上个季度报表报送日。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等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送。
有关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桐乡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报送。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报送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
第三章 信息分析及处理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通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可向社会发出预警。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整理,通过编辑信息简报、专题专报或政务网站等方式,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各食品安全相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综合发布。在综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后,对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作出分析评估,并予以发布。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将发布的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节日集中消费食品、农产品或涉及多部门监督检查(抽查)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应由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农经等部门联合发布。
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可定期和不定期发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负责发布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一般每半年发布一次。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可以根据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和在主流媒体、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等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有关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桐乡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等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监督管理过程以及检验检疫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主要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包括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食源性疾患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规范、标准信息。包括有关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包括卫生许可、生产许可、企业登记以及企业、产品认证认可等信息。
(七)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违法案件查处、食品安全警示和风险预警信息等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传递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在收集整理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及时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送信息。
第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和传递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随时报送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信息等信息每月上报一次,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日。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综合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每季第一个月5日为上个季度报表报送日。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等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送。
有关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桐乡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报送。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报送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
第三章 信息分析及处理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通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可向社会发出预警。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整理,通过编辑信息简报、专题专报或政务网站等方式,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各食品安全相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综合发布。在综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后,对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作出分析评估,并予以发布。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将发布的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节日集中消费食品、农产品或涉及多部门监督检查(抽查)的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应由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农经等部门联合发布。
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可定期和不定期发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负责发布全市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一般每半年发布一次。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可以根据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和在主流媒体、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等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有关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桐乡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等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