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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招标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以及市招标采购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市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发包交易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及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
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估算价在5—20万元的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按照《桐乡市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且具备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禁止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应实行投资限额招标,强化概(预)算精度,重大项目可分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阶段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总承包招标必须在设计图纸完整、设计深度到位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投标人不得少于6家。投标报名不足6家的,投标人最少不得少于3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招标人应当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工料单价法。特殊情况,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设备采购应根据设计技术标准实行多品牌竞争招标,特殊情况需指定品牌进行采购的,须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以暂估价形式进入报价,确有需要的,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以暂估价形式进入报价的大宗材料、设备,其估算价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其估算价总额在5—50万元之间的,在采购时一般应在有3家以上供应单位参加的情况下招标确定;在确定供应单位时应有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发布招标信息;
(二)招标人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编制完成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六)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中标公示;
(八)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一般应根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标准划定入围名单或按照预审评分排名次序确定。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而难于确定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定应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决定,一般采用全部抽取或部分抽取的方法。
全部抽取方法,即招标人通过预审、考察,从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投标人;部分抽取方法,即三分之一的投标人由招标人从经过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中挑选,其余三分之二的投标人从剩下的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
(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结算方法等;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投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六)评标、定标办法;
(七)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编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擅自变更其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应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20天。
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7天。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必须与投标的工程相适应。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工本费应根据招标标的大小、投标人的数量和招标文件的编制难度合理确定,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答疑会或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用书面形式统一答复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按要求在有关部位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人。
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一般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应区分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装袋密封,并标明技术标和商务标。
技术标一般应包括企业素质和信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有关资料;商务标一般应包括工程总报价、工期、预算书及单价分析表等有关资料。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设备采购等招标的投标文件可根据各自特点在内容上作相应调整。
对于施工技术较简单的房屋建筑、市政、土石方、公路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标,以商务标作为评标定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