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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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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市级国家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采购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和重要制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实施性办法,并指导实施;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上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拟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负责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负责审批政府采购执行模式和政府采购方式;

    (四)负责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的核准和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六)负责公告(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信息;

    (七)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监管;

    (八)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九)负责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配合市招管办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十)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监督职责。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订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办法、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招标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上执行相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配合财政部门建设和监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四)配合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协调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三)因有特殊要求已由上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国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国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参与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其自由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各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采购人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定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履行政府采购实施中本部门的职责;

    (四)负责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做好合同标的的履约验收工作;

  (五)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限期答复;

  (六)协助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两大类。我市的集中采购机构为市招标采购中心。

    第十四条  市招标采购中心具体承担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事宜;

    (二)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具体组织政府采购的实施,保证招标、评标、定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和属于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其他信息;

    (四)整理、装订、保管政府采购项目资料,保证采购文件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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