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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照明、通信、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为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信息、电力、水利、交通、广电、电信、天然气、热力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及沿线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第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市管线专业规划相协调,对各类城市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合理规划城市管线通道。 第七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项目设计应当以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及道路专业规划和地段详细规划为依据进行设计。没有编制城市管线专业规划的不得进行管线工程的项目设计。 第八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现有城市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三个月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发布通告,需埋设管线的单位,应当到道路建设单位登记,由道路建设单位统一设置管线综合管沟,不能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并依法办理有关管线工程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专业管线单位不能按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可由专门的管线建设投资主体投资预埋管道(管沟),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时,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要求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位。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对城市管线的修测、补测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下列范围内,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 (二)人文旅游景观区域;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十三条 必须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第十四条 各类城市管线的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 (三)新建管线应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应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应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应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应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应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 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新建城市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七条 城市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第三章 城市管线工程的审批验收 第十八条 重要城市管线工程(35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800毫米及以上的排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输油管、通信光缆主干线、热力干管等)应当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需要使用土地的城市管线工程还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可直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审批程序: (一)提出管线建设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管线工程1:500规划图(需注明坐标); 2、设计图纸(二套)、电子图件及设计说明;(平面设计图必须绘制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地形图及现状综合管线图上。800毫米及以上的排水管,4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25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12孔及以上电力、通信管道及综合管沟需加送纵横断面图和附属设备图;综合管沟、35千伏及以上电力线、特殊管道的管架,加送构筑物结构图、杆型图和基础图) 3、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其它指定图件。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 (三)经审查需修改设计的,建设(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平面设计图及放线通知单。
第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建立城市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