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使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退伍安置工作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为本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市安置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安置管理部门设立退役士兵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全市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承担退役士兵档案管理工作,为退役士兵就业、培训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协助市安置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六条 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符合退伍条件的当年度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持部队退伍证和行政介绍信,三十日内向市安置管理部门报到;转业士官凭省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置管理部门报到。
第八条 对退役士兵采取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一)安置就业。转业士官、被部队或公安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度接收人数下达安置任务。
(二)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对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或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鼓励自谋职业,并根据退役士兵档案中入伍时的户籍性质,按照“区别对象、划分比例”的原则,在按每一年军龄补助2000元的同时,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1)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核定;
(2)农村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核定。
第九条 积极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在按每一年军龄补助2000元的同时,其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本市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