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九日
桐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在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平台的基础上,组建桐乡市排污权储备交易分中心,搭建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具体负责可交易削减量的核查、排污权交易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坚持客观公正、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二章 交易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桐乡市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可出让方、排污权需求方和排污权储备交易分中心。
第七条 排污权可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国家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八条 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实施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
第九条 排污权储备交易分中心指在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出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即:可出让方经储备交易分中心出让排污权,需求方通过储备交易分中心购买排污权。
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可出让方向储备交易分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交易分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储备交易分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二)申购程序:排污权需求方向储备交易分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交易分中心进行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后,储备交易分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第十一条 储备交易分中心排污权的来源除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许可量以外,还包括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的削减量。
第十二条 储备交易分中心为市环境保护局下属的单位。
第三章 交易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安排一定量启动资金,用于排污权储备交易分中心的排污权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