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五种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管理,规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特制订《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门诊备案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人员对已确诊特殊疾病人员进行摸底登记,对已实行慢性病管理的特殊疾病患者,可以在慢性病管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核对、补充。4月5日前将《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备案申请报告卡》和《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备案汇总表》交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进行计算机备案登记。
2、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汇总表和报告卡,在4月15日前完成计算机登记备案。
3、具有特殊疾病备案资的市内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在3月底前确定特殊疾病备案医生,并上报市合管办,于4月15日前做好HIS系统接口改造和备案人员操作培训。
4、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特殊疾病门诊备案管理的宣传。
5、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门诊
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规定,“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针对该疾病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为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特制订《合作医疗特殊疾病门诊备案管理办法》:
一、备案对象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对象,经有备案资格的医院确诊为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方可列为特殊疾病备案对象,并向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备案条件
1、须经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院(含二级)确诊,并提供诊断证明。
2、其中精神病须经二级以上公立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含二级)确诊,并提供诊断证明。
三、备案手续
(一)对原已确诊特殊疾病病人实行登记备案
在备案登记工作开始前原已确诊患有特殊疾病并正在接受治疗的参合人员的备案,由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人员的摸底登记,填写“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备案申请报告卡”(附件一)和“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备案汇总表”(附件二),由所在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统一进行计算机登记备案。
(二)对新增特殊疾病病人实行申请备案
1、在市外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院确诊患有特殊疾病的备案。参合人员凭有效诊断证明,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提出备案申请,经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填写“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申请报告卡”和“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备案汇总表”,并进行计算机登记备案。其中糖尿病病人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备案资格医生复核后备案。
2、在市内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特殊疾病的备案。由具有备案资格的临床执业医生在确诊的同时填写“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申请报告卡”,医院指定人员进行“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备案汇总表”的填写和计算机登记备案。由具有备案资格医生确诊,但未在医院及时备案的,可参照市外定点医院确诊手续办理申请备案。
(三)已进行计算机登记备案的“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申请报告卡”和“桐乡市参合人员特殊疾病备案汇总表”,由登记备案单位当月交桐乡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备查。
四、特殊疾病市内医院备案资格单位。
(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中医院指定人员具有除精神病外其他四类特殊疾病的备案资格。
(二)桐乡市妇幼保健院、皮防院及嘉兴市康慈医院指定人员具有对应专科的特殊疾病的备案资格。
(三)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人员具有糖尿病的备案资格。
(四)上述单位须针对不同病种确定具有特殊疾病诊断能力的临床执业医师作为备案医生。市级医疗单位每病种确定2-4名,要求相应专科中级以上职称;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1-2名。按不同病种填写“桐乡市合作医疗特殊疾病备案人员登记表”(附件三),经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该医生才具有对应病种备案资格。
五、特殊疾病备案管理的实施
(一)特殊疾病患者就诊和办理报销手续时须持本人《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针对该疾病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才能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备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备案,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备案内容保密。对违规备案或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责任,并取消备案医生资格直至取消备案单位资格。
(三)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有责任及义务对已确诊但还未备案的特殊疾病参合人员进行政策的告知,并引导备案。
(四)因经办人员或参合人员未执行本管理办法发生费用报销问题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
(五)特殊疾病备案工作列入合作医疗对市内定点医院的年度考核内容。
(六)对于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管理,在进行备案的基础上,将按指定诊疗项目及用药给予报销(标准另行制订),非指定诊疗项目及用药的按普通门诊病人视同,实行备案和目录控制双重管理。
六、备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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