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
有条件的镇(街道)可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经局、水利局、市应急办分管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气象局,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气象局、市应急办共同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三、认证条件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供连续24小时值班的场所;
(二)镇(街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1名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安全的应急避难场所;
(四)拥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拥有多种渠道(设备)接受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与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讯畅通;
(六)建立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制定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四、认证程序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当地气象部门初审;
(二)气象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市应急办审核;
(三)条件合格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应急办、气象部门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四)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制度,是健全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全社会气象灾害应急防御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要率先推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切实履行好气象部门防灾减灾的社会化管理职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