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市农村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村房屋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层高、装潢和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重置价格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费用。 本规定所称房屋新旧程度,按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房屋实际完损情况及建成年份评定。经大修、翻建后的房屋,其大修、翻建日期视同建成年份。 第六条 农村房屋拆迁中装潢补偿评估范围,系指改良性装潢,即不能移动,移动后会损坏,基本不能重新使用的装潢。 第七条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上年度同类农村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层高、装潢及新旧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农村房屋建筑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数据,经拆迁双方认可后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评估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三)告知征地后进行装修、改建、扩建的; (四)其他无合法权属证明和批准文件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中的主要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