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文件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乡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工作
(一)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供应机制,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2010年全市要确保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不断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实施实物配租家庭达到31户以上。确保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全市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强化政策保障,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严格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一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二是落实资金保障。落实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三是落实相关税费和减免政策。继续实施减免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税费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实行实物配租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内给予租金免交,超过部分减免75%,并免交物业管理费,由政府保障资金支付。
(三)继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建设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商品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波动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研究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制度。
(四)切实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快推进危旧直管公房整治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步伐,结合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出台旧城区直管公房中危旧房住户调换迁入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提高直管公房完好率,加大旧住宅区、危旧房和非成套住宅改造力度,努力改善旧住宅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五)结合农房改造集聚,实施农村扶贫建房保障工作。按照“两新”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开展农房改造集聚,加大对农村困难家庭住房的扶持力度。通过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补助资金和加大地方财政配套投入,完成80户新产生的农村低保标准1.5倍以下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全面规划、稳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落实大中型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七)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需求。对于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优先放贷。
(八)支持合理的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规范完善支持自住型、改善型普通住房消费的有关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性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