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成品油企业:
近来,发现我市有部分加油站未经审批或核准,擅自对土地及建筑面积、储油罐、油罐容量、加油机等进行了调整,并实施了改扩建。为加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新(迁)建、改(扩)建油库和加油(气)站(点)项目,省主管部门下达同意建设的批复后,企业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等。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等,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或变相转让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企业设施项目。
2.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由市经贸局负责审批,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3.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市经贸局备案同意后才能按消防、安监等要求进行整改。同时,严禁企业借消防、安监等专项整改之由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我局将依法查处。
请对照本文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上报我局,我局将对改建和整改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请各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计敏峰,电话:8811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