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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6]1号文件予以废止)
桐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重要的区域规划等重大规划方案;
(三)实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投资项目;
(四)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和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或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项目依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听证目录》确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议市政府就行政决策举行听证:
(一) 拟定行政决策的单位在拟定过程中或者完成拟定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公示过程中,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三)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审议、审核行政决策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对举行听证的提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并提出意见后,由市长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能公开听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机关是市政府。听证活动一般由行政决策事项的拟定单位负责承办;必要时,市政府也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员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二)就听证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陈述人;
(三)必要时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
(四)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和执行听证会纪律,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六)审定并签署听证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员是指经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的人员。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
(二)制作、送达听证文书;
(三)草拟听证报告;
(四)完成听证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记录员是指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负责记录听证陈述人陈述、制作听证笔录等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
部门陈述人由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一般不超过5人。
公众陈述人由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举的代表)以及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组成。公众陈述人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听证旁听人是指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并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旁听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听证旁听人的数量及其产生方式在相关的听证方案中规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制定听证方案、听证程序、听证规则、注意事项和会场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