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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0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计划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调研论证、组织起草、提交审核等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任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确有必要或急需出台的,有关部门应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专项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增列年度计划。
二○一○年三月二日
2010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2010年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计划安排:
一、制定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
(一)为规范我市行政决策程序,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桐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桐乡市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起草)。
(三)为完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有效化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桐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起草)。
(四)为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起草)。
(五)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下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和优化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起草)
(六)为加强对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桐乡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起草)。
二、修订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原《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桐政发〔2006〕27号)的基础上,修订出台《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起草)。
(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原《桐乡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出台《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起草)。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对列入本计划的每一个项目都要明确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主持起草工作,并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照抄法律条文,照搬外地经验,切实提高起草工作质量。
(二)坚持法制统一与从实际出发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一致,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同时,要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从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切实解决政府工作中面临的现实矛盾和实际问题,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有关部门的起草小组完成起草后,送审稿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随附电子文档)时应同时一式三份报送下列文件:(1)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报告;(2)起草说明;(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参照的上级规范性文件;(4)其他有关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协调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情况作出说明。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座谈会记录、听证会笔录等。
(四)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注重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不断改进审核工作方法和机制,通过听证、论证和网上公示等方式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附件:201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审核审议时间安排表
附件
201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审核审议时间安排表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 |
起草单位 |
性质 |
提 交 审核时间 |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 |
1 |
桐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 |
法制办 |
制定 |
1月份 |
2月份 |
2 |
桐乡市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
规划建设局 |
制定 |
2月份 |
3月份 |
3 |
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
民政局 |
修订 |
3月份 |
4月份 |
4 |
桐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
规划建设局 |
制定 |
4月份 |
5月份 |
5 |
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
人口计生局 |
制定 |
5月份 |
6月份 |
6 |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
残 联 |
修订 |
6月份 |
7月份 |
7 |
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
发改局 |
制定 |
7月份 |
8月份 |
8 |
桐乡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
规划建设局 |
制定 |
9月份 |
10月份 |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