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桐乡市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专业渔民利益,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妥善解决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实施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条件
原渔业村国有外荡因公共事业、环境污染、航道升级等原因,影响正常渔业生产的,由渔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以原专业渔业村为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按照本意见实施专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列入专业渔业村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具有原乌镇镇渔业村、濮院镇渔业村、炉头镇渔业村、石门镇渔业村、屠甸镇渔业村、虎啸乡渔业村、晚村乡渔业村、永秀乡渔业村、城南乡渔业村户籍的专业渔民。
2.原专业渔民户新生、婚嫁等合法迁入的无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3.原专业渔业村在部队服现役的士兵(含士官)。
4.原专业渔业村在读的全日制学校大中专学生。
5.原专业渔业村的“两劳”人员。
(二)不列入专业渔业村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已享受当地农民同等标准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离退休人员。
3.其它不允许列入参保范围的人员。
上述(一)、(二)种对象由市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三、保障办法
(一)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桐乡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执行。
(二)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个人帐户及相关业务管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处理等,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