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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托儿所安保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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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托儿所安保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桐乡市托儿所安保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急剧增多,现有的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人口快速增长的需求。因此,在我市的城郊结合部及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以招收新居民子女为主的民办托儿所。这些托儿所数量多、规模小、设施差,在建筑、消防、卫生、安保等方面达不到相关要求,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更好地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迅速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托儿所的办所行为,创造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发挥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全市各级各类托儿所的办所资质、办所条件和安全管理等进行整治。以校园安保工作为切入点,坚持堵疏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原则,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托儿所坚决予以取缔;对基本符合办所条件、尚未登记的托儿所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已在相关部门登记、通过整改后符合办所条件的托儿所由工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通过安保工作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托儿所审批登记手续,加强托儿所的安全管理,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

   二、工作步骤和主要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先整改后整治”的原则,分为排查摸底、集中整治、分类指导三个阶段。自2010年6月开始到2010年8月底结束,为期3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托儿所,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2010年6月)

   各镇(街道)成立托儿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工作,根据“扩大范围,不留死角”的工作要求,切实掌握本辖区内托儿所的情况,由各托儿所举办者填写《桐乡市镇(街道)托儿所基本情况摸底表》并加盖印章。各镇(街道)将摸底情况汇总后于7月5日前将《桐乡市镇(街道)托儿所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市托儿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开展集中整治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10年7月)

   市区由市教育局牵头,其他各镇(街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托儿所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导,按时完成本辖区托儿所专项整治工作。工商、民政、教育、卫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好集中整治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1.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托儿所坚决予以取缔:

   (1)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

   (2)没有条件落实相应安保措施的;

   (3)园舍没有两个独立的消防疏散通道或消防疏散不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4)食堂与婴幼儿活动室或午睡室没有安全隔离区的;

   (5)其他需停办的情况。

   2.具备基本的办所条件、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要求托儿所限期整改:

   (1)安保措施尚未落实到位的;

   (2)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及未做到一年一体检的;

   (3)幼儿人数太多,生活用房严重不足的;

   (4)幼儿入托前未进行健康体检的;

   (5)没有消毒设施及消毒不规范的;

   (6)食堂没有卫生许可证的;

   (7)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况。

   第三阶段:分类指导(2010年8月)

   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后,由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托儿所的整改情况提出针对性指导意见:

   1.办所条件较好且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托儿所,可以考虑登记注册为幼儿园。由举办者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规划建设、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别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后,由教育部门颁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整改后基本符合办所条件的托儿所,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填写《桐乡市托儿所申办备案表》,并经规划建设、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向教育部门申报备案,同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原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托儿所一律由民政部门注销登记。

   3.对已被取缔的托儿所,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做好幼儿的分流安置及家长的解释动员工作,制订好工作预案,并将幼儿及时分流到当地有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和托儿所,也可利用中小学撤并后的校舍、新居民子女学校关停后的闲置教室举办面向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新居民儿童等相对困难群体的公办幼儿园或托儿所。其中,梧桐街道、凤鸣街道、振东新区、开发区、公投集团必须根据市区学前教育规划抓紧新建幼儿园各1所。建设期间被取缔托儿所的幼儿原则上由上述单位负责提供无安全隐患的场所临时安置,并由梧桐街道、凤鸣街道和振东新区分别负责管理,新园建成后再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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