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桐乡市规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二条 实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规划委员会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开展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管等环节。
第三章 规划体系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
第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是根据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象编制的纲领性规划,在本级各类规划中具有统领地位,是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 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是根据区域人口、资源等基本要素及相关功能区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开发秩序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指导和约束基本要素配置及相关功能区的相对位置、组合状况、聚散程度等的依据,是具体项目建设的法定依据。
第六条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等,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第七条 按照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要求,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和子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若干子规划,对其编制领域内某些重点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第四章 规划立项
第八条 按照以事权编制的原则,市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市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改局牵头编制,城乡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编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上年度末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发改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二)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三)规划编制方式及组织单位、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十条 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全市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确定后,规划申请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应定期向市规划办反馈。
第十二条 在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确定后,遇特殊情况需增编规划的,应及时提出增补申请,并附上相关依据,经市规划委员
会审定后予以增补。
第十三条 未经列入编制计划的规划,一般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未能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应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结转申请,及时转入下一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用于规划编制。规划编制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项目完成结报”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应与经审定后的规划经费计划内容相一致,不得超范围开支。
第十五条 市规划办、市财政局要对规划经费的使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经费的审计督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衔接审核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规划管理层次进行衔接审核。对协调衔接难度较大的规划,提请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衔接协调。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纲要应与上级发展规划纲要、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和有关宏观政策进行衔接审核;空间规划应与上级空间规划及市发展规划纲要进行衔接审核;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市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六章 咨询论证
第十八条 规划应组织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咨询论证的成员一般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纲要由市政府组织论证,城乡规划由规划建设局主持论证,土地利用规划由国土资源局主持论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七章 审批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规划纲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发布。
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批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向市发改局报送专项规划草案文本,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咨询论证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规划编制说明除了对有关规划内容、编制进程做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执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执行规划经费管理的情况、规划前期研究情况和规划文本修改完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规划提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其他主要专项规划和专项子规划由市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第八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专项规划一经批准,都应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划发布后,规划实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禁止性、限制性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对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修改,由其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规和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规划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