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计生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确需政府给予扶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生公益金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有条件的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计生公益金。
第四条 计生公益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计生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计生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计生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六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生公益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和计生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计生公益金发放等相关工作可以委托市计划生育协会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计生公益金的预算安排及对计生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计生公益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市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计生公益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3000~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给予1500~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在入学时视情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生活较为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每年1000~3000元的补助;
(六)有特殊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或其他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计生公益金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扶助方式,用于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生活困难。
计生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九条 申请计生公益金扶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计划生育家庭提出申请,并填写《桐乡市计划生育计生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二)审核。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推荐本镇(街道)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由所在村(社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提出补助建议。
(三)审批。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将计生公益金扶助对象的推荐材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批,确定计生公益金扶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四)通知。经审批确定的给予计生公益金扶助对象的名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通知扶助对象。
(五)发放。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计划生育协会指派工作人员上门发放给申请计生公益金扶助的对象。
第十条 计生公益金账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和监督。
第十一条 计生公益金管理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建立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严格按规定的扶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使用计生公益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计生公益金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生公益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挪用、贪污计生公益金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申报计生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生公益金补助的当事人,除追缴计生公益金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桐乡市计划生育计生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桐政办发〔2003〕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