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促进了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概算控制不严、合同管理不力等问题,各类违规操作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降低了政府投资效益,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为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贯彻落实。
一、严格招标标准和审批
(一)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设计招标,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并执行投资限额设计制度。对房产开发等公共建筑产品实施监理公开招标和跟踪管理制度。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项工程在省招标标准限额下的执行本市招标标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三)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形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出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批准。专业分项工程设计带施工招标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实行。
(四)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重点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二、规范交易秩序
(五)建立交易席位制。所有投标人须办理交易席位证和交易员证,交易员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六)严格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七)严格身份确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相应状况实行项目经理(总监)开标到场签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证。
三、优化资格审查制度
(八)实行分类审查制度。
1.估算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无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建、市政、道(公)路、水利、绿化等工程实行报名单位全部入围制,资格审查通过后以商务报价作为中标依据。
2.估算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人防、桥梁、装饰、幕墙、安装、弱电、设备等工程实行报名单位全部入围制,实行技术评审结合商务报价的评标办法。
3.估算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设备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并实行技术评审结合商务报价的评标办法。资格预审分报名预审制和标准预审制两种方式,报名预审制指在招标公告时除基本要求外附带与工程特点要求相符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准予报名并作为正式投标人;标准预审制指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来划定入围单位。
实行标准预审制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四、规范清单编制
(九)实行2008国标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完善商务评审规则和标准。
(十)工程量清单实行半闭口结算管理,限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的期限内复核工程量清单,总价误差在1%以上的部分予以调整,否则决算时不予调整。
工程量大、施工周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清单复核期限,具体期限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招标文件清单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达到50万元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原则上采用提供不少于3个备选品牌供投标人选择的方式替代暂估材料和设备。未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
(十二)合同工期超过6个月且合同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工程应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主要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五、完善评标制度
(十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取值一般不高于直接费加规费税金。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最高限价的85%(市政、安装、绿化等应低于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