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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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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乡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桐乡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利用道路停车泊位资源,逐步规范停车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有效缓解市区停车设施总量不足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停车难”与交通拥堵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市区行车状况,缓解停车难,服务民生”为主线,以“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合理调控”为理念,按照城市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创新道路停车管理机制,加大道路停车管理力度,积极营造文明、高效、和谐的良好停车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理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制、机制,规范设置要求和程序,有限满足市区机动车停放需求。

   (二)综合运用政策法规、价格调控手段和科学管理的方式,促进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进一步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有效引导车辆入场(库)停放,改善静态交通环境,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0月1日前)。调查摸底,根据《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制定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内容和要求;建立道路停车收费监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挖掘、整合道路停车泊位资源;核定停车收费价格,划定停车收费管理实施路段;对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重新施划、编号,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建设停车收费管理平台、通讯网络,采购手持式POS机;组织停车管理人员岗前培训。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分解任务,部署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关于在市区部分路段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通告》;各部门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加强道路停车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布停车点设置、收费政策、收费方式等信息,引导市民广泛参与、自觉行动,积极营造规范停车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根据分解任务,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实施。开始在规划路段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服务管理公司进行停车收费管理调试,相关管理、执法人员全部到位。

   (四)全面推进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加强引导,严格管理,扎实开展乱停乱放整治,全面推进城市道路规范化停车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停车收费监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和统一协调市区停车收费的政策规定、收费标准、服务标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停车资源开发规划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经市编办批准,市城市管理局增设内设机构停车管理办公室,职级为正股级,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6名,其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办法,统一受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参与编制道路停车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道路停车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实施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停车及收费工作;组织道路停车收费的检查考核和培训。

   (二)理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体制

道路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设置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交警大队共同实施。         

除市城市管理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行为由市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

   (三)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1.停车泊位设置条件:

   (1)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市区道路,对交通影响不大的,可以在车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或时段性停车泊位;

   (2)人行道宽度大于6.8米,材质为同质砖、广场砖、花岗岩、植草砖等,可以在人行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3)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设施、盲道、残疾人通道和公用设施。

   2.停车泊位设置程序:

   2.1  有关部门主动设置程序:

   (1)根据道路停车需求,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警大队中的任一部门均可提出施划意见;

   (2)市城市管理局自收到施划书面意见后,及时组织市规划建设局、市交警大队进行现场踏勘论证(拟设置泊位所处的道路为经济开发区或振东新区或梧桐街道建设的,相关建设单位也一同参与踏勘论证);

   (3)拟设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示5天;

   (4)公示通过后,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施划停车泊位。

   2.2  依申请人申请设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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