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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桐乡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0〕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包括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村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市政、装饰、绿化、水利、交通、拆房、土地整理、农综项目等)。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或总变更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按《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负总责,统一纳入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设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

    第六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农业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规定的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镇(街道)或部门(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且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招标人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通过竞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按招标公告要求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潜在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七)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九)对拟中标人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txsp.gov.cn:8888/)及张贴公告等途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并根据工程预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取值不得高于直接费加规费税金。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7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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