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城市(镇)集聚,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分两换”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公寓房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10〕48号)文件精神,现就放弃农村宅基地实施货币补偿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拥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复垦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实施货币补偿:
(一)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
(二)当年度在中心城区购买户籍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居住性商品用房。
二、补偿标准
2011年12月31日前,选择货币补偿的农村居民户,在中心城区购买居住性商品用房的,旧房拆除享受《桐乡市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61号)补助政策,同时每户按原住房依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奖励。在中心镇购买居住性商品用房的奖励标准由各镇自行制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自愿拆除原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的承诺书,承诺书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提交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填写《桐乡市农村居民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换取货币补偿申请表》。申请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份和2011年5月份、10月份。
(二)公示。经所在村受理申请后,报镇(街道)初审,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三)审批。经初审和公示后,符合货币补偿条件的农村居民户由村汇总后报镇(街道)核实,镇(街道)核实同意后报市“两新”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新”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