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6]1号文件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减少车辆安全隐患和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居民子女学校管理的实施意见》(桐政办发〔2010〕1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居民子女学校学生接送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安全意识,规范办学行为
(一)新居民子女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始终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要与本市公立学校一样,学校实行就近招生;新居民子女享受公立学校学生同等待遇,学生上放学由家长接送或由学生步行、乘坐公交车等方式到学校就学,12周岁以上的学生可骑自行车上放学。
(二)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学生入学后,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交通费。一经查实,按桐政办发〔2010〕14号文件查处。
二、严格技术标准,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