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任务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责任,针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保留、修订、废止等处理决定。
(三)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以及继续有效、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布工作,要在今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在年内完成修订。一时难以完成的,应列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时加以修订。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载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要注意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部门和镇(街道)要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2.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各镇(街道)的党政办,要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意见汇总等工作。对在清理工作过程中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配合清理,不提出或乱提出清理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二)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1.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和镇(街道)应对本单位负责制定或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如果有关文件涉及多个实施主体的,制定单位还应征求相关实施主体的意见,有关实施主体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及时向制定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2.市政府法制办将对以市政府令、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目录,根据文件内容征求相关实施主体的意见,相关实施主体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及时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
(三)清理工作的时间要求
1.各部门和镇(街道)应对相关规范性文件逐个提出清理意见,按要求填写好《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2.市政府法制办在9月25日前向各部门和镇(街道)反馈审核意见。各部门和镇(街道)应对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至市政府法制办。
3.各部门和镇(街道)在与市政府法制办就清理意见取得一致后,于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继续有效、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对外公布。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继续有效 |
拟修订 |
拟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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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拟修订”、“ 拟废止”的文件须在备注中详细注明具体的拟修订或拟废止的时间、原因(写不下可另附表)。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