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桐乡市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市镇、新社区”建设,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6号)、《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申报材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7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立项条件
(一)拟整理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以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成果为准;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
(二)拟整理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用途必须为耕地。
(三)鼓励开展整组整理复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户搬迁率达到70%以上(含70%)或新增耕地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可视为整组整理复垦。
(四)单个区块整理复垦后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亩。
(五)项目立项前,须召开拟整理地块涉及农户户主会议,将宅基地整理复垦方案、农房及地面附着物补助及安置方案和复垦后土地分配方案告知涉及农户,并由80%以上的户主签字同意,户主会议结果须形成书面决议。
(六)安置被拆迁农户的新村居民点必须由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出具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证明。
二、建设标准
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工程建设应按照下列标准,由项目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
(一)拟整理地块内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清理完毕。
(二)整理复垦后同一地块内地面必须平整,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cm,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结合整理地块的地形状况,整理地块周边为农田的,原则上要求复垦成农田,高程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达到标准农田要求;当年度因宅基地整理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面积的70%须建成标准农田。
(四)工程设施配套:
1.道路配套:地块面积在7.5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7.5~15亩的要有生产便道,15亩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
2.水利设施配套:复垦成水田的,要有沟渠配套,且要求硬化;复垦成旱地的,应做到整理地块四至清晰,四周布置边沟,规格为深30cm、宽40cm,地块面积在5亩以上的还应布置排水沟。
(五)整理复垦后的耕地必须分包到户,并种上适宜的农作物。
三、资金补助
整组整理复垦项目,农户搬迁率达100%的,按新增耕地面积补助10万元/亩;农户搬迁率达70%以上(含70%)但未达100%或新增耕地面积10亩以上的,按新增耕地面积补助9.5万元/亩;零星整理复垦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补助9万元/亩。经验收确认新增耕地达到标准农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再增加补助0.3万元/亩。
各镇(街道)可按市级补助总额的0.5%计提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及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独立工矿用地及市级以上线性工程项目复垦,按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的标准补助。
四、奖励政策
(一)各镇(街道)申报的整理复垦项目,可按项目面积20%的比例自行投入整理复垦费用,相应所取得的复垦指标可自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