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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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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等规定,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对象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我市2010年医疗机构校验对象是《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即除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外的其它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卫生局医政科领取)。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上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护士配备数量与床位比例。

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和形式的,市卫生局将不予受理校验申请,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和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三、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内容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2.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3.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1.医疗机构名称。第一名称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名称规定的要求核定,工商、民政等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作为第二名称使用。医院间建立协作关系,挂协作医院名称的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

2.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及卫生部相应的“增补诊疗科目的通知”规范设置,准确填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见校验申请书第4页)。医疗机构开展的每项诊疗科目都应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设备、设施,并填写《诊疗科目及配备的医师、护士、设备、设施情况表》(附件一)。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和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以目前所配备的执业医师和相关卫技人员、医疗设施设备情况为基础,按照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一致的原则,准确申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另外,卫生部对原诊疗科目目录已作调整,增加27.疼痛科、28.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的二级科目调整为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疼痛科和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管理见《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上述两个科目请在新增诊疗科目中注明。 

医疗机构有相应二级科目并挂牌的,在注册一级科目的同时,必须注册到二级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施设备条件要求高和有明确规定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医疗服务项目。

关于血液透析室的执业登记,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要求,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经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

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医疗机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经审核和评估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应向登记机关备案。

医疗美容科下设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四个二级科目,开设二级科目应有相应的美容主诊医师,并根据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申报相应的“医疗美容项目类别”。 同时其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向市卫生局备案。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20号)附件中的“医疗美容项目类别”申报备案。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注册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目前无全科医学为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的单位,及时到卫生局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注册手续。

已核准开展计划生育项目的医疗机构在备注栏注明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由登记机关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

3.医疗机构业务科室设置。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要求,规范设置。未列入诊疗科目范畴的,如高压氧舱治疗,可按业务科室进行登记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7号),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卫生部相关业务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加强对业务科室的建设和管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的重要工作,因此,希望各单位继续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务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每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将相关材料提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2.医疗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除提供《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外,还应提供:①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②申请变更项目相对应的有效力的变更证明文件。

3.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提交的校验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根据《医疗机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本次校验以现场审查为主。审查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记录“校验合格”,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1~6个月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请各单位及时审验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务必于校验期满前,将校验材料提交市卫生局医政科,逾期不校验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处理。

5.市卫生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对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进行校验核准。对不具备开设条件、需特别管理而未经批准的诊疗科目及对原已核准的诊疗科目但目前停止或尚未执业的诊疗科目将予以核销。

6.对未列入本次医疗机构校验对象的医疗机构,如诊疗科目设置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或应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但未登记的,如血液透析室、健康体检、计划生育项目、协作医院名称等,医疗单位应及时向市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联系电话:89396683、88022138

附件:1.诊疗科目及配备的医师、护士、设备、设施情况表

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1

诊疗科目及配备的医师、护士、设备、设施情况表(样表)

诊疗科目

配备的医师、护士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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