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建房〔2010〕96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通知精神,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桐乡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桐乡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桐乡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桐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或现场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基础±0.00线和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销售商品房。
总项目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批销售面积以不低于1.5万平方米可售房源为单位进行申报;总项目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需一次性申报。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情况(包括用途、面积、年限、取得方式等)、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二)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三)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四)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
(五)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销售的房源、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相关情况。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具体的商品房交房方案。
(七)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八)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申请预售的相关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