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改局(物价局)制定的《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发改局(物价局)
(二○一○年十月)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改局(物价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三)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或地下停车场停放,调节机动车位的供求关系。
第五条 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及地下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城市占道停车场三类。
城市占道停车场是指经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同意,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含高架桥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四类。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1.对具有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车站、羊毛衫市场等专业市场、旅游景点);
2.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公共停车场;
3.交通事故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4.城市占道停车场(泊位)。
5.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停车场、占道停车泊位(含地下)。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为非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娱乐场所、宾馆、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和按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第九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点),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由发改局(物价局)审核后才能收费(标准参照桐乡市公益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批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停车场地规划设计、验收证明;
(三)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请核定政府定价标准的正式文本。
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免费。在停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时,驾驶员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对执行任务中的特种作业、工程抢修、施救服务车辆实行免费。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在本办法实施后,经营者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实施收费前10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地验收证明;
(三)收费停车场的类型、车位数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管理形式;
(四)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特殊地区和路段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明具体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对未经审批或备案、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桐乡市城市占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桐乡市交通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桐乡市专业市场、旅游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桐乡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桐乡市公益性社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