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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目前“以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9%。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门诊补助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不涉及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报支比例。

   鉴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实行统筹基金及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报支上不封顶的实际情况,取消原设置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额超过65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为85%。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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