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49号)精神,推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等证的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持证参保人员”),现就持证参保人员享受个人缴费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个人缴费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享受期内的城乡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发生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
(二)对持有《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指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并在享受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发生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5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
(三)对持有三级、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发生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个人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