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振东新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为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相继发生了一些原有政策尚未明确而致参保群众产生异议的状况,为认真解决参保群众对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政策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减轻特殊疾病患者过重的医疗负担,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如下:
一、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死亡且该参保人员当年度未发生过合作医疗费用的,允许办理退保手续。由参保人员家属提出申请,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准,凭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到所在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退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