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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转而未供土地供应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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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切实做好省国土资源厅“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转而未供土地供地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转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化利用转而未供土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省政府对盘活消化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建立并实行将市、县人民政府盘活消化转而未供土地工作目标任务与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的政策,转而未供土地量将直接影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量。为此,各镇街道和市级开发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执行好《桐乡市“365”节约集约用地“八个一批”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盘活利用转而未供土地,积极推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使用方式转变,深化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工作,促进资源利用率提高,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加快完成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核实工作

   各镇街道和市级开发单位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快对1999年以来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核实,逐个批次进行核对和登记造册。要建立转而未供土地台帐,逐一上图,为下一步开展处置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三、全面落实分类处置和消化利用转而未供土地措施

   各镇街道和市级开发单位要根据清查结果,对2010年12月底之前批准的转而未供土地研究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加快消化转而未供土地。

   (一)对各镇街道和市级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公园)、公共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不能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边角零星地块用地,用地主体确定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开发单位。要求各镇街道及市级开发单位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办妥供地手续,供地时暂先缴纳每亩15000元的报批费用;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缴纳的,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缴清。对实际已占用的土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不作违法占地处罚。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用地,各用地单位必须在2011年6月25日前办妥供地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相关税费。对实际已占用的土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不作违法占地处罚。

   (三)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用地存在未供先用违法行为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后重新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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