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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70号)等文件精神, 积极有效应对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出现的新问题、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年制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供应、补充耕地任务等分解到各镇街道及市级开发单位。对年终考核前3年供地率未达到90%、80%、50%的镇街道及市级开发单位,将暂停办理下一年度该区域内农用地转用手续,直至达到上述标准后方可恢复办理。

   二、规范建设用地供应预审制度

   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浙土资发〔2007〕9号)和上级其他文件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用地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对未达到双控指标(容积率、投资强度)的项目不得通过预审。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总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分期预审、分期办理农转用和拆分供地;对总用地面积小于10亩及单位投资强度小于每亩15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小型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兴业。

   三、完善建设用地供应有关条件和标准

   (一)控制房地产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14公顷以内。招拍挂出让土地应以宗地为单位,对独立分宗的地块,应采取单独出让,严禁将两宗以上不同用途宗地以捆绑的形式合并出让。

   (二)严禁设置出让限制条件。对招拍挂出让土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任意设置有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出让条件。除特殊行业,国家规定必须有特许经营资质或行业标准条件外,不得设置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或其他有失公正的前置条件,人为抬高竞争门槛,限制土地市场充分竞争。

   (三)统一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起始总价的20%。经营性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竞买保证金的50%转为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最后一期出让价款,其余50%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土地成交后,因土地受让人申请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义务或因自身原因被取消竞买资格的,自合同解除或取消竞买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之前, 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对存在闲置土地、空闲土地的,在闲置、空闲土地未通过竣工复核验收前,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五)规范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及时间应根据出让土地用途,在招拍挂公告、协议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约定。

   1.房地产用地。房地产用地付款方式及缴纳时间须在招拍挂公告中予以约定。土地成交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至少缴纳成交价款的50%。分期付款的,起始总价在1亿以下的,须在60天内付清;在1亿以上2亿以下的,须在120天内付清;2亿以上的,须在240天内付清。

   2.其他用途土地。其他用途土地则应按招拍挂公告、协议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缴纳。分期付款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合理设置开、竣工时间。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0个月内开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在7.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在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约定开工之日起,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24个月;规划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36个月;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18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竣工期限为48个月;规划建筑面积在18万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期限为60个月。超高层或特殊建筑结构的建设项目竣工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月。办理延期的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可按上述标准重新约定。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一次性取得30亩以下的单宗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不得分期开发。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后,应当一次性建设、一次性申请竣工复核验收。

   (七)规范土地出让最低价。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实行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公开出让的一般工业用地起始地价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工业用地,出让起始地价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以拍卖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时原则上应设置底价。

   (八)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条款。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内容必须规范统一,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定金(或履约保证金)、交地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做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内容齐全,监管有据。

   四、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出让金支付监管。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其中任何一期款项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能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开竣工监管。项目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单位及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经贸等市级部门实行联动,加强建设项目动态巡查,实施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及时督促用地单位(个人)按时开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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