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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振东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及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下属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和财务决算管理,经新区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桐乡市振东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及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桐乡市振东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及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下属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和财务决算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本区范围内由本委开发建设,下属公司负责施工,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本委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投资分为三类:一类工程项目为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二类工程项目为总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三类工程项目为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三条 一类工程项目,由相关科室、公司事前提出初步方案,由规划建设科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会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由规划建设科统一组织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 二类工程项目,由相关科室、公司事前提出初步方案,由规划建设科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由规划建设科统一组织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五条 三类工程项目由相关科室、公司事前提出计划、方案,由规划建设科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规划建设科统一出具《 工程项目联系单》,方可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联系单》实行专人管理。签发生效的须直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收,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由规划建设科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特殊情况由管委会党委会议讨论决定。规划建设科每月应将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并对需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汇总。
第八条 由东兴市政公司负责的工程,承包给第一项目部以外的项目部和外来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的工程,承包给外来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由各公司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办公会议确认方可签订合同。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甲供材料形式。所签合同,须经建设方鉴证后生效。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合同,组织施工。
第九条 一类、二类工程项目施工方不缴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建设方预付20%工程款,以后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但审计结算未完成时,支付工程款至送审价的80%。工程审计工作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后的五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三类工程项目不预付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的四个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延期将不再结算。特殊情况,另行处理。零星工程按照年初下达的《××年主次车道、小区配套工程和零星工程合同价结算标准的函》结算。无相应单价的,须根据《函》相关规定,参照同行业的费率或重新编制单价结算。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项目预、决算制度。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分工程项目进行财务核算。在工程项目竣工并完成审计后,需分别向规划建设科和财务科书面上报该工程项目的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未经过审批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将单项工程拆散,化整为零,降低标的逃避监管,如有发生,已订立的合同(协议)、出具的《工程联系单》停止执行,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并由当事人承担由于合同(协议)或《工程项目联系单》停止执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有违法乱纪,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管委会负责解释,根据本办法可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桐振管〔2009〕13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桐振管[2011]32号关于印发《桐乡市振东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及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