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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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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11〕 13 号)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行为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贸部门、农经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农经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发文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经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所有费用和损失由其承担;农经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国企办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瘦肉精”抽检、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经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配合国企办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国企办、农经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食品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5月—6月)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市经贸局、公安局、农经局、卫生局、国企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2012年2月)
    各镇街道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集中力量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各镇街道“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总结迎检阶段(2012年3月)
    根据浙江省规定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要求,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在2012年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食安办。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和加工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 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牲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
沙丁胺醇(Salbutamol )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ride )
西马特罗(Cimaterol )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
苯乙醇胺A ( PhenylethanolamineA )
班布特罗(Bambuterol )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
马布特罗(Mabuterol )
西布特罗(Cimbuterol )
澳布特罗(Brombuterol )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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