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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2017〕43号
关于印发《2017年桐乡市保健食品化妆品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所(分局)、队,市消保委秘书处、食品药品检测中心、个私协会秘书处:
现将《2017年桐乡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8日
2017年桐乡市保健食品化妆品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嘉兴市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嘉市监〔2017〕47号)文件要求,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规范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秩序,结合桐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提升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潜在的风险得到清理控制,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
二、整治专项
(一)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整治
针对部分不法经营者为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的非法营销,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打击非法营销,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时间安排。2017年5月到12月底。市局于5月中旬制定全市具体实施方案;10月底前集中开展检查整治,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11月进行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11月28日前各所(分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2.整治重点。重点对通过会议宣讲、健康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健康义诊咨询活动、基地(企业)旅游参观等会议营销方式,虚假、夸大宣传,声称所售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体验等方式非法营销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动进行整治。
3.具体措施。
一是严格主体资格审查。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对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
二是严格销售产品监管。通过会议营销方式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号的保健食品。对会议营销的产品为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或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三条查处。
三是严格广告宣传监管。在会议营销中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对会议营销中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有关规定查处。
